網絡保護專章專治網絡保護不到位:愛愛甜蜜建議

時間:2023-12-03 18:06:20 作者:愛愛甜蜜建議 熱度:愛愛甜蜜建議
愛愛甜蜜建議描述::網絡保護專章專治網絡保護不到位 網絡保護專章專治網絡保護不到位 上千名家長聯名呼吁嚴管網游未保法修訂草案作出回應 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時隔13年,未成年人保護法迎來大修。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并就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監護人監護不力、未成年人被性侵等問題作出回應。本刊特推出一組報道,對網絡保護、國家監護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等內容作出解讀。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觸目驚心。”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說。 10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何毅亭在作草案說明時,道出了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不到位問題的嚴重。 這個問題有多嚴重?會議期間,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講述了法律修改期間的一個細節。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收到多名人大代表轉來的群眾來信,其中一封信是上千名家長聯合簽名的,強烈要求國家加強對網絡游戲的監管,以防止未成年人深陷網絡游戲不能自拔。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問題只是網絡保護不到位的一方面。此外,網絡不良信息、網絡欺凌等現象也并不少見。 “網絡空間已成為未成年人成長的重要領域,其重要性不亞于家庭和學校,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網絡保護方面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后于實際工作需要。”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為了解決網絡保護不到位這一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增設“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網絡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網絡欺凌及侵害的預防和應對等作出全面規范,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實行時間管理防范網游沉迷 孩子沉迷網絡游戲,已經成為很多家長的心病。 “我兒子今年上初中,自從迷上了網絡游戲,就像變了個人似的。以前還喜歡看書和打球,現在周末就是待在家里玩手機,親朋好友的聚會也不參加。我還跟他簽過網游協議書,不過沒什么用。”北京市民沈雪說。 對于這樣的現象,北京軍區總醫院成癮醫學中心、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心理咨詢師彭鑫見過不少,“目前在青少年的網絡成癮因素中,游戲成癮已占到82%的比例,網絡游戲已經是青少年面臨的主要網絡危害”。 近年來,很多無計可施的家長都會求助于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希望能在國家層面上解決這一問題。 去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貿易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在走訪調研后提出建議,要求對網絡游戲內容定性,從而解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問題。 對此,修訂草案作出回應——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實行時間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去年,世界衛生組織將“游戲成癮”列入精神疾病范疇。可以說,在網絡沉迷防治工作中,防范網絡游戲沉迷最為迫切。修訂草案要求對網絡游戲時間作出限制,非常必要。而且,這種限制應當是在總量上進行規范,避免未成年人“玩夠一個再換另一個玩”的現象出現。 “同時,修訂草案明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這一點很重要,這是走向游戲分級的重要步驟。”朱巍說。 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網絡欺凌 解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泄露、遭受網絡欺凌等問題,同樣是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點工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要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就勢必涉及對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確認和收集,在這一過程中,要通過收集其各種信息以確認其是未成年人,千方百計避免未成年人虛報年齡以逃避特殊保護;同時也要注意到,這個收集信息過程也許就成為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過程,埋下了未成年人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的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指出,未成年人信息泄露后,極易將未成年人置于被侵害的風險之中,因此有必要對此專門作出特別保護。 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提示未成年人保護其個人信息,并對未成年用戶使用其個人信息進行保護性限制。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此外,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時遭遇網絡欺凌的現象也不少見。 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今年3月26日共同發布的《2018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網絡暴力,最常見的是在網上被諷刺或謾罵、自己或親友在網上被惡意騷擾、個人信息在網上被公開。 針對這一問題,修訂草案第六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絡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惡意扭曲、損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朱巍指出,修訂草案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作出要求,對涉及未成年人網絡欺凌的資料應當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有利于實現網絡環境下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 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 在網絡保護專章中,涉及到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占據了一多半的法律條文。 對于這樣的制度設計,佟麗華認為很有必要。他指出,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在現實社會的基礎上創設了一個虛擬社會,這個虛擬社會的規則是由他們制定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在通過制定規則獲利的同時,也應承擔起在虛擬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責任。 “你創設了這個虛擬社會、制定了這個規則,那么你的服務和產品就應該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就應當負有相關的責任。因此,修訂草案中的這些規定很有必要,尤其是修訂草案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非常重要。”佟麗華說。 修訂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本單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關服務,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并處置相關舉報。 “目前,絕大多數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都沒有很明顯的舉報渠道,反映問題的渠道也不通暢。不僅產品和網站上的舉報途徑很難找,就是電話打過去也經常是自動接聽,更不要說有專職人員受理和處置了。”佟麗華說。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責任也有相應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對于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文化產品的,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警告、罰款、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決定。而且,修訂草案作了原則性規定后,其他法規可以據此作出更加具體的處罰規定。”苑寧寧說。 (應采訪對象要求,沈雪為化名) 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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