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每月房租14500元,轉租19000元,賺租金差價構成欺詐|案例:愛愛經驗

時間:2024-01-01 11:33:28 作者:愛愛經驗 熱度:愛愛經驗
愛愛經驗描述::啥?每月房租14500元,轉租19000元,賺租金差價構成欺詐|案例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2019年10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認定居間方為賺取房屋租金差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欺詐行為,判決撤銷居間方、“租客”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房屋所有人通過另案訴訟索回了居間方賺取的房屋租金差價。 房東: 租房合同約定月租金14500元 2016年9月初,李華因出國,想把自己閑置的房屋盡快租出去賺點錢,于是找到居間方倪某。后倪某致電李華稱找到租客了,近期安排看房。 看房當天,李華發現來看房的是一對美國夫婦,出于謹慎,李華詢問了租客的情況,倪某則稱美國夫婦所屬的來芝公司與餐飲公司系合作關系,這對美國夫婦作為合作顧問被外派到上海工作,由餐飲公司負責安排住宿等事宜,故由餐飲公司與李華簽訂合同。聽完這番話,李華就打消了心里的疑慮,在2016年9月20日與餐飲公司和倪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三方約定月租金為14,500元,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給李華。隨后,李華就出國了。 租客:我每月支付租金19000元 2018年6月,李華回到國內,就先到自己租出去的房屋轉了一圈,正好租客在家,兩人就聊起來了。李華在交談中得知,這對美國夫婦一直以每月19,000元的價格支付租金,并拿出了其與倪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為證。 原來,早在2016年9月27日,也就是李華與倪某、餐飲公司剛簽完《房屋租賃合同》后不久,倪某謊稱李華代理人的身份與美國夫婦所屬的來芝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李華的房屋出租給來芝公司,月租金為19,000元,但這次約定的租金卻是直接支付到倪某賬戶。 事實上,來芝公司與倪某介紹的餐飲公司無任何關系,而餐飲公司是倪某與倪某的父親開設的,股東就是倪某與倪某的父親,法定代表人是倪某的父親。 法院:居間方構成第三人欺詐 撤銷租賃合同 李華將與自己簽訂合同的餐飲公司和倪某告上法庭,認為餐飲公司和倪某編造謊言,誘使自己簽訂租賃合同,實際是為了實現賺取差價的欺詐行為,訴請法院依法撤銷《房屋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倪某系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賺取差價的欺詐行為為由,判決撤銷李華與餐飲公司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一審判決后,餐飲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餐飲公司認為,李華出租房屋的價格和李華預期價格一致,李華并非受損害方,真正受損失的是高于實際價格承租的來芝公司,故李華無權要求撤銷合同。 上海一中院認為: 根據李華與倪某的聊天記錄、兩份租金標準不一的租賃合同、來芝公司直接向倪某實際付款情況及倪某與餐飲公司之間的關系,可以認定倪某系為賺取租金差價,虛構事實以騙取李華與其控制的餐飲公司簽訂租金較低的租賃合同,再以李華代理人的身份與實際承租人簽訂租金較高的租賃合同。餐飲公司辯稱李華不屬于受損害方等理由,缺乏明確、有效、充分的證據,不予支持。倪某、餐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第三人欺詐的可撤銷事由,李華主張撤銷其與餐飲公司的租賃合同,于法有據。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餐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李華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倪某返還租賃過程中的租金差價款9萬余元,該案經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支持了李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得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民法總則》對于欺詐事由的可撤銷法律行為,進一步予以完善與類型化,明確規定第三人欺詐的情形作為可撤銷事由。《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所以,本案中,法院已經查明倪某對李華的欺詐行為,倪某與餐飲公司的特殊關系,餐飲公司亦是知道該欺詐行為的,故本案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來支持李華撤銷該受欺詐法律行為的訴請。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均為化名) 文:王長鵬 圖:陳潔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圖片:@視覺中國 編輯 | 童澤同(實習)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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