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解禁就私下轉讓,這名定增股東栽了!協議被判無效:健康夫妻生活

時間:2023-12-06 15:34:46 作者:健康夫妻生活 熱度:健康夫妻生活
健康夫妻生活描述::沒解禁就私下轉讓,這名定增股東栽了!協議被判無效 定增是目前A股最主要的再融資方式之一。根據相關規定,定增股份一般存在一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內不能轉讓,然而仍有人在這上面動起腦筋,私下繞開相關規定。 私簽協議轉手獲配定增股份 這名自然人攤上事了! 中國裁判文書近日披露了幾則民事判決書,揭露了一名自然人定增股東在限售期內,私下轉讓獲配的A股上市公司定增股份的案例,相關轉讓協議一審和二審均被認定無效。 這名定增股東名為王繼青,該名自然人2016年通過定增的方式認購了A股上市公司超圖軟件(300036.SZ)約287.36萬股,耗資近4000萬元。 《創業板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王繼青獲得的上述定增股份自發行結束并完成股份登記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得進行轉讓。 不過,王繼青卻并未遵守上述規定,幾乎在其進行定增認購的同時,王繼青又與他人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獲得的部分定增股份轉讓給韓汝澤、牟京輝、倪兆云、楊振紅、胡蓓等多位第三者。其中韓汝澤、牟京輝、楊振紅、胡蓓是在王繼青完成超圖軟件定增繳款前向轉王繼青轉款,而倪兆云是在王繼青完成超圖軟件定增繳款不久后向轉王繼青轉款,這些自然人其后均與王繼青產生糾紛。 回過頭來看,當時王繼青認購超圖軟件股票的近4000萬資金中,有相當部分并非自有資金,而是上述糾紛中其他當事人的錢,上述當事人均要求法院裁定與王繼青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無效,要求王繼青返還資金,并附上相應利息。 緣起超圖軟件2016年定增收購 資料顯示,上述糾紛緣起A股上市公司超圖軟件2016年的一起定增收購。 2016年,超圖軟件計劃收購新三板公司南京國圖 100%股權,本次交易分為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與募集配套資金兩個部分。 在募集配套資金部分,超圖軟件擬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向南京毅達、西南證券-超圖軟件 1 號、王繼青、 興證資管 58 號、諦都融成等5名特定對象募集不超過 46,800 萬元配套資金。根據最終的認購情況,王繼青認購了其中的2,873,561股,耗資近4000萬元(注:具體為39,999,969.12元)。 王繼青與其他當事人的糾紛由此而起。 以其中一位當事人韓汝澤與王繼青的糾紛為例,根據一審法院的認定,2016年6月3日,韓汝澤作為受讓方與作為出讓方的王繼青、投資顧問上海瑾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簽訂了《轉讓協議》。 該《轉讓協議》第一條約定,轉讓標的系王繼青向韓汝澤轉讓的超圖公司非公開發行的287,356股股票及一切衍生權利; 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為400萬元;第五條約定,自韓汝澤依據本協議向王繼青支付轉讓價款之日起,韓汝澤享有依據本協議受讓的轉讓標的,承繼基于轉讓標的產生的受益人權利和義務。 同日,韓汝澤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柳支行的賬戶向王繼青銀行賬戶支付了400萬元。 幾天之后的2016年6月13日,王繼青根據《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向超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獨立財務顧問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了39,999,969.12元,匯款用途備注為“王繼青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認購”,完成了《認購協議》的繳款。 2016年7月8日,超圖公司發布《關聯交易相關方承諾事項的公告》,其中王繼青的聲明與承諾載明:“2.本人認購超圖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為本人自有資金或其他合法資金……;6.本人本次認購的超圖公司配套融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為本人真實出資,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本人將來亦不進行代持、信托或任何類似安排……;8.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并保證聲明的真實性……”。 2016年7月12日,王繼青認購的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發行上市,限售期為36個月。 一審法院認為,王繼青與韓汝澤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應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第一,因本案件中《轉讓協議》所涉交易標的是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相關的監管規定予以判定,本案《轉讓協議》所涉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在禁售期內進行轉讓的約定明顯違反上述監管規定。 第二,從本案件中轉讓股票所涉及各方主體的利益衡量角度來考量。一審法院認為,若像本案中存在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可以私下隨意轉讓股票,則違背了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明顯可能影響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從而損害了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從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角度來考量。上市公司股東在證券登記機構明確記載,屬于證券市場的公開信息,必須清晰準確,上市公司的股東不得非經合法程序交易其持有的股票,這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否則若上市公司真實股東都不清晰,其他對于上市公司系列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回避等事項的監管舉措必然落空,必然會損害到廣大不特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動搖了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和交易的基本價值立場,最終損害資本市場基本交易秩序與基本交易安全,損害金融安全與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王繼青與韓汝澤所簽的股份《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王繼青應對其基于涉案《轉讓協議》取得的轉讓款400萬元向韓汝澤負返還之責,并因實際占用韓汝澤的資金,應向韓汝澤支付相應的利息。 一審后,王繼青提出上訴,辯稱所涉的轉讓標的本質上為股票收益,是雙方當事人作為交易主體以基礎財產權利即超圖軟件股票為基礎,通過合同關系創設的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被上訴人方獲得基于超圖軟件股票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可能性,包括股票賣出數、送股、派息等利益,故應當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的交易標的為股票收益權,而非基礎財產,相關股票所對應的表決權等并未轉讓。 此外,王繼青還辯稱,自己已向超圖軟件按時、足額地繳納了此次認購其非公開發行股票份額的款項,有力支持了上市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并不存在損害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基本交易安全、損害金融安全與社會穩定等情形,更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審法院對此認為,上訴人王繼青作為特定對象,認購了上市公司超圖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其名下獲取了相應的股票份額,上訴人王繼青理當秉承其本人關于出資真實,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將來亦不進行代持、信托或任何類似安排等聲明與承諾,并在禁售期內持股等待期滿解禁。 然而,王繼青卻于與超圖公司簽署《認購協議》后,又與包括被上訴人韓汝澤在內的數名自然人簽訂《轉讓協議》,明確約定了轉讓標的系王繼青取得的超圖公司非公開發行的相應股票及一切衍生權利及對應的轉讓價款等內容,并已實際履行的行為,明顯違背了《證券法》和《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前述規定,以及其本人合法合規的承諾聲明,與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良性規范背道而馳,涉案《轉讓協議》當屬無效合同。 上訴人王繼青認為涉案《轉讓協議》所轉讓的標的實質上是股票的收益權而非表決權,這種將股東名下依法登記的股票權利加以劃分與割裂的觀點,是對其將所認購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外進行違法轉讓行為的掩飾和辯解,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最終決定,駁回王繼青的上訴,維持原判。 A股定增中的違規行為時有出現 近年來,隨著定增成為A股主要再融資渠道之一,一些違規行為也時有出現,違規方式也多種多樣。 如今年8月,江蘇證監局開出對上市公司天奇股份(002009.SZ)及其實控人黃偉興的罰單,認定黃偉興存在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并且其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 21 號等 3 只資產管理計劃。此外,江蘇證監局還認定,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 據此,江蘇證監局對天奇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天奇股份董事黃偉興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天奇股份董事黃斌、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費新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而在去年9月,證監會發現,景嘉微在申請定增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申報時未能發現并披露公司原獨立董事張玲曾被行政處罰事實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因此證監會對景嘉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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