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分割房產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兩性共同建立

時間:2023-12-16 20:33:45 作者:兩性共同建立 熱度:兩性共同建立
兩性共同建立描述::離婚未分割房產能否作為共同財產 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李某某、顧某、滿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審理,于2014年6月5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其中被告滿某某欠原告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款16萬元;且被告李某某、顧某、滿某某對還原告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借款互負連帶還款責任。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根據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申請,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4)澤執字第1949號。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滿某某的房產,最終實際查封了位于淮安市洪澤區高良澗街道大慶中路某號某幢某室的房屋。后被告戚某某提出,其與滿某某于1985年1月19日登記結婚,2008年7月21日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上述被查封房屋歸女方戚某某和兒子滿某所有,離婚后房屋也一直由戚某某及兒子滿某居住使用。故其向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蘇0813執異6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14)澤執字第1949號執行裁定書、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查封。故 原告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位于洪澤區大慶中路某號房產屬于二被告共有,繼續執行該房屋。 調查與處理 原告江蘇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戚某某、滿某某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5月11日,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執行(2014)澤執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書,繼續執行位于淮安市洪澤區高良澗街道大慶中路某號房產。被告戚某某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于1996年6月20日辦理了產權登記,所有權雖登記在被告滿某某名下,但系被告戚某某、滿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涉案房屋應當認定為被告戚某某、滿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被告戚某某、滿某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位于大慶中路某號的居住房歸女方戚某某和兒子滿某所有,但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屋仍屬于被告戚某某、滿某某共同所有。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債務雖屬于被告滿某某的個人債務,但涉案房產屬于兩被告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戚某某、滿某某雖在離婚協議中將涉案房屋約定歸戚某某及兒子滿某所有,但截止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并未積極行使變更產權登記權利,故對涉案房屋未能所有權變更登記,其存在一定過錯。依據物權登記規則,涉案房屋仍屬于戚某某與滿某某共同共有,故戚某某主張涉案房屋歸其所有,請求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依法不應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就其法律適用而言,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戚某某對執行標的位于大慶中路某號的房屋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一審判決對此從三個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同時也解釋了夫妻共同財產、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執行中對共有財產查封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另一方先行以共同財產對外承擔償付責任。近幾年,各省市離婚率普遍上漲,離婚后財產糾紛也逐漸增多,夫妻共同財產中特別是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成為當事人雙方關注的重點。本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夫妻雙方,不動產分割后應盡早辦理變更登記,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高院 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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